# 河北、杭州等地司法机关处理反革命案件的报导   <《法院工作简报》编辑部>   据1956年2、3月份河北日报、浙江日报等报纸上载,吉林省、湖南省、杭州、郑州、开封、重庆、成都、贵阳等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在继续深入开展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运动中,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展开了对敌斗争的政治攻势,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政策,处理了一批反革命案件,收到了良好效果。如沈阳市沈河区在3月14日宽大处理一批坦白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后,到3月19日止,这个区就有544个反革命分子和有反动政治历史问题的人向政府坦白自首,其中有1个人交出了11支短枪。郑州市从宽处理了几批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后,在3月10日至20日的10天中,到政府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和有反动政治历史问题的人就有1100多起,其中不少是有严重历史罪行或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有些人还检举了他们所知道的反革命分子或反革命组织,有的交出了反革命武器和罪证,据郑州市一周的统计,自首分子交出机枪1挺、步枪、手枪20只,各种子弹4000多发和手榴弹,以及“委令”、“派令”、反动证件、敌伪档案材料等等。这种愈来愈多的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的情况,表明了正确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政策的重要意义。现将这些地区处理的案件摘要报导如下: ## 有关机关肃反方面的案件: ## 甲、因真诚坦白,或有检举立功表现,而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的:   (1)王化南,现任河北省水利厅技术员。该犯在1947年参加军统特务组织,厉任北洋大学三青团和国民党区党部的负责人。天津解放前夕,他接受上级的指示,潜伏下来,担任小组长。他的主要罪行是:1946年,积极破坏反对美军强奸北大女生沈崇事件和“反饥饿、反内战”罢课斗争的学生运动;1948年春,向国民党保密局天津站密报了北洋大学全部共产党员和有进步活动的师生名单21人,此外,还向军统特务密报该校自治会及共产党员、民盟盟员名单。解放后,他阻止同伙刘松年(军统特务)等交代问题,并且企图刺探情报。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他坦白了自己的罪行,表示痛改前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王化南坦白罪行,决定不予以起诉。王化南仍留原单位工作。   (2)段维,1945年在辽阳参加国民党地下反革命组织“爱国青年团”,任宣传及组织委员,同年参加国民党。1950年,伪造证件混入我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学习。1954年分配到河北省医药公司工作。他的主要罪行是:参加反革命组织以后,在解放区先后发展5人加入反革命地下组织,经常刺探我辽阳军政情报向特务分子张玉芝汇报。1946年2月与特务分子张玉芝等在辽阳暗杀解放军战士1名,他负责放哨。国民党侵占辽阳后,他和特务分子刘惠等捕捉我地下工作人员1名;向敌人密报朱国章等4名共产党员,致朱国章的父亲被捕(花钱赎命)。在东北药学院和河北省医药公司时仍进行造谣破坏活动,搞小集团,还以匿名信攻击领导。在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他主动地交代了全部罪行,并检举出14名反革命分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属实,决定不予起诉。段维仍留原单位工作。   (3)王如龙,1951年北京辅仁大学毕业,现在河北省粮食厅工作。他的罪行是:1946年春参加三青团并任副分队长,1948年参加“中统”,曾先后向2个特务密报过6名进步学生的名单,其中有中共支部书记和党员各1人。解放后,他和同伙特务分子订立攻守同盟、抗拒登记。他潜藏在前华北行政委员会的时候,反抗领导、打击积极分子。胡风反革命集团罪行被揭发以后,他散布反动言论,进行破坏。在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中,他主动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且检举了130多件反革命分子的材料(已有80多件查证属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王如龙主动坦白,并且有立功表现,决定不予起诉。除建议原单位继续留用外,并给予物质奖励。   (4)郑介甫,在台湾受过专门的特务训练,1949年11月以后,在沿海岛屿解放前,先后在定海、南韮山和大陈岛等地的“保密局”所属特务机构中任报务员。1950年5月与“保密局”宁波潜伏组组长纪文达一同潜伏在宁波,6月间到台湾领到活动经费后,携带电台一部由台湾转大陈潜入宁波。为了达到长期潜伏的目的,郑介甫伪造历史考入宁波私立崇实商校,后又转到宁波市立财经学校,混入浙江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在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中他向组织上作了彻底交代,并检举了同案特务分子,使公安部门顺利破案。缴获电台1部。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分,并建议省航运管理局给予继续工作的机会。 ## 乙、罪行虽属严重,但因真诚坦白,或有立功表现,依法从宽判处的:   (1)刘春荣,自1937年当伪军至日寇投降止,曾担任伪军上尉副官等职。他的主要罪行是:在充当日寇爪牙期间,曾亲手枪杀我工作人员刘权德、奸淫掳掠,仅据1年的统计,就亲自打过无辜群众76人、强奸妇女6人。混入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后,于1954年底去衡水油厂搞增油试点工作的时候,企图破坏衡水电厂发电机,使油厂停工。当该厂技工郭树公按操作规程合电闸的时候,刘犯故意同时去合另一电闸,企图制造重大事故,幸被郭树公发觉,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在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中,该犯彻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检举了2个反革命分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属实,依法提起公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坦白从宽的政策,从轻判处该犯徒刑2年。   (2)于庆级,是一个科学技术人员。在日寇侵占我国东北的时候,积极效忠日寇,曾充任日伪抚顺县公署外事秘书和日本守备队的翻译,经常为日寇守备队、宪兵队蒐集我军情报。1932年8月15日于犯曾同日寇守备队长、宪兵队长,集中300余名匪军在抚顺县厉家沟、东西千斤堡等3个屯,烧毁民房900余间、屠杀一千七、八百居民,造成惨重的平顶山惨案,于犯负有重要罪责。于犯因效忠日寇有功,曾被提升为“安图县长”。东北解放后,于犯又在安图县勾结土豪地主成立地方维持会,组织反动武装,并与长春国民党行辕保持联系。在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运动中,于犯坦白交代了他的罪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坦白从宽的政策,从轻判处该犯徒刑3年,监外执行。原单位仍给予继续工作的机会。 ## 丙、因罪行严重,证据确凿,仍拒不认罪,坚持反革命立场,依法从严惩处的:   (1)祖仲元,祖犯于1949年隐瞒其历史罪行,混入河北省计划委员会物资分配处工作。该犯于1946年秋参加三青团,1947年国民党党、团合并后,该犯任唐山赵各庄国民党区分部执行委员兼任情报宣传组长。同年10月参加赵各庄国民党员通讯局,充当了特务。他的主要罪行是:当特务时,于1947年冬和韩宗法等特务分子,在西赵各庄抓捕了与我方有关系的矿工1人,送交灤县,生死不明。该犯由于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曾受到敌人的物质奖励。1947年夏,我军包围赵各庄的时候,该犯参加了敌伪纠察队,积极蒐集我方情报。解放后,和同伙特务分子联系,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该犯混入革命队伍后,在干部中进行挑拨离间,破坏团结。在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中,虽经反复教育,但该犯始终坚持反动立场,拒不交代。上述罪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属实,提起公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根据抗拒从严的政策,判处该犯徒刑4年。   (2)王洪富,1947年任青年党华容县筹备处主席时,积极发展组织,先后发展了50余人,并派刘鹤山等9人在各乡镇建立青年党的基层组织。1948年在华容县参加中统特务组织后,与中统特务卢人凤等逮捕了所谓“嫌疑分子”3名。解放后混入华容县税务局,曾勾结青年党党羽曹海珊等盗卖屠税标的,破坏税收。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中,拒不交代罪行,并且辱骂干部,阻止其他反革命分子坦白交代。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判处该犯徒刑8年。   (3)周六,曾任蒋军参谋、连长等职。1936年加入国民党,1945年加入反动组织“军校研究社”。他的主要罪行是:解放后隐藏手枪1支、子弹50粒,并和伪团长叶子君联系,图谋武装暴乱。在干部业余学校任教员期间,挑拨是非,制造谣言,反对领导。在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中拒不交代罪行。并且在1955年8月29日下午,将积极分子杜化南骗到厕所,用两手搯住杜化南的脖子向墙壁上猛撞,当杜化南的头被撞伤,晕倒地上的时候,竟企图用石头砸死杜化南后逃跑。对这种顽抗到底,行凶报复的反革命分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有关社会肃反方面的案件: ## 甲、因坦白自首,或有检举立功表现,而免予刑事处分的:   (1)郭同道,在1947年乘蒋匪向我解放区进攻时,曾勾结反动地主郭兰田(已镇压)等向农民进行反攻倒算。1948年1月又向匪特机关告密,将我农会主任郭秀、农会会员郭己俊2人逮捕,开封第一次解放时才被救出。在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中,他向政府坦白了上述罪行。开封市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分。   (2)赵六妮,1947年加入了国民党,解放后对政府一贯仇视。1949年因进行破坏活动被判刑1年。土地改革时,暗中串连地主分子王孬妮等10余人,组成暗杀集团,阴谋于1951年夏历8月15日杀害我乡干部,因当地民兵控制很严,没敢行动。因他在今年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大会上彻底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并检举了他所知道的反革命分子,郑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分。   ((3)王炳文,1943年参加匪贵州省党部调查室贵阳区行动大队特务组织当调查员,多次参加特务会议,接受监视共产党员和其他进步人士的任务,1945年曾随匪行动队长至新桥捕人。因他自动坦白了罪行,并且检举了“中统”特务4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分。) ## 乙、罪行虽然严重,但能真诚坦白,因而依法从宽判处的:   (1)谢刚,系蒋伪军副连长,国民党安顺县党部录事,贵州省抗敌后援会调查部侦查科“除奸队”队长,并发展10余人参加这个特务组织。从1938年起,就一贯从事监视进步人士、搜集情报的特务活动,曾在大南门一带监视中共地下党员,在华家山监视革命组织“民族解放先锋队”的活动,又协助徐匪世智逮捕革命工作者黄大陆,以致黄大陆遭匪杀害。1940年该犯又参加姚匪颖达在威西门逮捕进步人士饶??。根据以上事实,谢刚是犯有严重罪行的反革命分子,因他投案自首,坦白了罪行,并且检举了其他中统特务分子,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宽判处谢犯徒刑2年,缓刑2年。   (2)张临三,1947年在东明县任蒋匪乡长时,曾先后指使匪乡队长朱敬圣将我民兵王金玉、村长王玉东和我军侦察员1名抓捕活埋。根据罪恶,应依法严惩。但由于他投案自首,彻底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开封市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判处张临三徒刑5年。 ## 丙、因罪恶严重,证据确凿,拒不认罪,顽抗到底,依法从严惩处的:   孙洪,自1928年起,一贯从事反革命活动,历任山东莘县国民党县党部组织委员、代理书记长等反动职务。1943年莘县解放后,该犯随匪县党部迁逃济南,1946年召集莘县逃亡济南的地主恶霸分子组织“突击队”,潜回莘县葛庄杀死我民兵班长葛广斌父子,杀伤我农会会长张兰相等人,又到刘炉村将我村长刘杨氏(中共党员)杀害,济南解放前夕,该犯将县党部全部档案烧毁,1949年潜来贵阳,一直隐瞒罪行。审讯中该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于以上罪恶事实,仍拒不认罪,毫无悔改表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依法判处该犯死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第5期,195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