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从镇宁县发生的三个假案中吸取教训   <中共贵州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贵州省镇宁县从1951年10月到1952年4月先后发生了一区“政统情报部反共覆国军”、二区安西镇“反共自救独立师”、三区锦屏乡“反共救国军第二军”等3个假案,造成了错捕、错判、错关、错杀等十分严重的错误。这3个假案经过省、地两级党政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作了平反和善后处理工作,并且对造成假案的镇宁县委和有关的县、区党员干部,分别给予各种不同的党的纪律处分,这些措施是十分必要的、正确的。目前,广大群众所遭受的损失虽然已经得到弥补,不良的政治影响已经有所挽回,群众的愤懑情绪已经逐渐平息,但是,镇宁县这3个假案,给我们的教训是沉痛的。我们应该很好地来吸取这些教训。   镇宁县的假案,使我们深深地认识到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的危害性。造成这3个假案的共同特点,就是县、区领导上和有关干部对案件的情况缺乏认真的分析研究与调查。他们是用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按照自己的臆想,指引被捕的人供述符合自己的想像的情况和线索;或者让被捕的人按照自己划的框子和定出的范围进行“坦白”和交代。一区“政统情报部反共覆国军”假案的起源,是听信了一个傻子的“报告”。三区锦屏乡的“反共救国军第二军”假案的起源,是听了地主分子罗金魁对农民罗廷良的诬告。他们没有用阶级观点去认真地分析研究检举、揭发的是些什么人,被检举、被揭发的又是些什么人,而盲目地相信任何人的“反映”、“报告”、“揭发”和“检举”。这3个假案,只要县、区干部能够认真地进行分析和研究,许多疑问都会很快的暴露出来:一个反革命集团竟有近40%的人是中贫农;一个村共128户;除去14户残废、寡妇以外,其余114户都是“匪属”;绝大多数村干部、积极分子都变成了“匪首”,这些情况难道能够令人相信吗?然而他们却是用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把一些假情况牵强附会地硬凑在一起,硬是将这种令人难以置信的情况信以为真。这种唯心的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方法,给党的事业、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令人痛心的严重损失。   镇宁县假案,使我们看出:违反党的各项政策,就会给党和人民群众带来极其严重的损害,甚至会造成沉痛的惨剧。这3个假案的造成,另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某些县、区干部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违背党的政策,致使假案案情由简单到复杂,由小到大。他们事先既不请示,事后又不向上级作真实的反映,有意地向党作假报告。他们既不认真地分析情况,又不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而是采取弄虚作假、刑讯逼供、指名问供、逼诱兼施等违反政策的办法。尤其恶劣的是以镇宁县公安局局长程英为首的犯罪分子采用了暗杀、栽赃陷害、欺骗县委、欺骗群众等为党纪国法所绝对不能容许的犯罪行为。这种严重的违背党的政策的恶劣行为,上行下效,很自然地由县扩展到区,由区扩展到乡村;以致造成广大无辜农民群众受刑、被押、屈死、终身残废或家破人亡。这一血的教训必须记取,必须教育全体干部,在完成任何一件工作任务的时候,都要严格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不允许有违法乱纪行为。不仅如此,还必须对那些违法乱纪、破坏党的政策的人进行追究和揭发,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对于其中为首的而又造成严重恶果的分子,像镇宁县公安局长程英之流,不仅应该坚决开除党籍,而且还必须给予必要的国法制裁。   镇宁县假案,使我们看出,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在任何一项革命斗争面前如果表现了思想右倾或政治上的麻痹,丧失了革命警惕性,就必将给内外敌人造成阴谋破坏活动的空隙。镇宁县错办的这3个假案正是由于县、区领导上的右倾、麻痹,以致被混入革命队伍中的品质恶劣,或别有用心的坏分子和农村中的阶级敌人、反革命分子钻了空子。混入革命队伍中的坏分子,为了掩护他的违法乱纪行为,竟挟嫌报复、诬告陷害好人,如二区假案中坏分子冯伯华就曾诬陷贫民冯成忠;地主分子、反革命分子也曾采取两面派的手法,假装积极,陷害好人,如三区假案中地主分子罗金魁就曾诬告农民罗廷良;当他们的阴谋被揭发,落入人民法网以后,他们就会乱供乱咬,制造混乱,陷害我农村干部和积极分子;甚至把斗争引向各民族之间,制造民族分裂,破坏民族间的团结。因之,我们必须提高革命警惕性,肃清一些暗藏在革命队伍中的反革命分子,使革命队伍更加巩固和纯洁,坚决地反对和无情地镇压一切反革命分子。   (原载“党的监察工作”第23期)   来源:《党的监察工作论文集(第二辑)》,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195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