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偏听一面之词(本文根据赵华伯同志来稿改写)   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上写着:“被告人马永光,解放后对我政府不满,造谣破坏,辱骂领袖,煽惑群众,进行反革命活动,并破坏棉布供应计划及征集补充兵员工作。关押后,在审讯中狡猾抵赖,抗拒交代,似此坚决的反革命分子,应予从严惩治”。“判处徒刑8年。”   被告人马永光不服这个判决,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发现被告人没有供认任何罪行;有4份调查证明材料,全是一个人反映的。这个证人就是被告人参加的农业合作社的社长马永德,他与被告人是同宗。马永德最后一次写的证明材料中有这样几段话:“1955年2月间,马永光和我吵过2次架,很长时间不说话,以后我亲自找他说话,才和好了”。接着往下又写道:“我给公安局反映情况时说过,马永光造谣,说八二军马继元(在逃的反革命分子)带100多架飞机去草地,XXX打发班禅和平投降去了。这话不是马永光说的,是我听别人说的,因为马永光在社里把我打击两次,我就给公安局反映是他说的,想叫把他改造几天”。马永德这段证言分明是说,马永光案有诬告情形。上诉审据此交代民和县人民法院再作调查。县法院派了一个书记员去作调查对证,这位书记员和原检举人马永德谈了一次话就回来了,调查报告说:“原判决事实正确”。上诉审疑惑调查不全面,于是派负责同志协同该县人民法院付院长亲自进行调查。经过向社内、外群众了解,据群众反映:   马永光是民和县享堂区马厂塬中庄村人,65岁,下中农。解放前一贯从事农业劳动。解放后,经过农村各项社会改革运动,思想觉悟不断提高,是个积极分子。1954年征集补充兵员时,他领着自己的儿子带头报名参军,在村里积极向群众作宣传。他还在征集补充兵员的动员大会上讲了话,戴了光荣花,1955年2月间,积极参加了农业合作社,对社内生产很关心,并能向社的领导干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批评。   调查人又找马永德作了一次调查,据马永德说,事情的发展出乎他的意料之外了!经他证实事情的经过原来是这样:社员马永光是社的积极分子。1955年2月里,有一天马永光看见一些青年社员没有出工,在村里玩扑克牌,社长马永德也在玩,马永光就当着大家批评马永德说:“你当社长,社员们不好好劳动,你也打扑克玩,娃娃们(指青年)不干活,你怎样领导呢?”马永德对这样善意的正确的批评虽无话可说,可是他却认为马永光不该当着众人的面说他的不是,使他丢了脸,认为马永光思想有问题,便想整一整马永光,于是就捏造了一些事实要想把马永光“改造几天”。但是他却一点也没有料想到马永光会被判处8年徒刑,并且已经关押4个多月还没结果。马永德说在马永光被捕后,心里就觉得不对劲,法院找他对证时,他曾声明说,检举的事实有一部分不真实,是自己对马永光有成见。可是没有敢说全部都是假的,顾虑自己是个社长,怕认了错要受处分,当不成社长,当马永光被判了8年徒刑后,他心里更加恐慌不安,这次调查人找他谈话,他觉得再不能欺骗下去了,便一五一十的把真象吐露出来了。   上诉审撤销了民和县人民法院的原判决,判决马永光无罪释放。   这件案件的发生,原来只不过是出于社长马永德“拒绝批评”的一种手法。但是马永光罪状的构成,却远不是马永德一个人的非法行为所能造成的,它是借助于民和县公安人员特别是人民法院承办本案的审判人员工作中所犯错误的结果,这种错误就是“偏听了一面之词”。审判工作“偏听一面”,就有了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违法性质,马永光的人身自由之所以无辜被侵犯,就是审判人员“偏听一面”的直接后果。由此可见,农业社社长马永德由于沾染了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和狭隘报复思想,发生了诬告好人的非法行为,挫伤了社员积极分子的积极性,也使合作社的生产受到了损失,危害后果是严重的;而审判人员审判案件时偏听偏信,不实事求是的弄清是非轻重,犯了片面性、主观性的错误,以致把社会主义积极分子当作了坚决的反革命分子来镇压,其错误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就更加严重得多。审判人员必须以此为戒(本文根据赵华伯同志来稿改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第9期,195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