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看“十五贯”回忆王宝兴错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钱益民>   看过“十五贯”,不禁使我想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9月受理的钟祥县王宝兴三兄弟杀害星星农业合作社社长杨德江一案。“十五贯”冤狱的造成是由于县太爷过于执主观臆断,轻率判处2个被告人死刑;最后经过知府况钟发觉,几经波折,深入调查才找到真正凶手,把被告人等从钢刀下救了出来。王宝兴案的产生也是由于侦查,审判人员对人民不负责任,凭主观推测把怀疑当作事实,草率判处两个被告人死刑,一个被告人无期徒刑;最后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中发觉,和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进行深入地调查对证,才弄清真相,找出真正凶手,把王宝兴兄弟从死里挽救过来。古今时代虽已不同,审判案件的情形何其如此相似。在封建帝王时代产生“十五贯”冤狱,不足为奇;在解放了的今天,居然还会发生“王宝兴”错案,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审判工作者严重的警惕。“十五贯”这出戏许多人都看过了,剧情无须再介绍,现在让我们来看看“王宝兴”案的具体情节。   1955年4月3日深夜,杨德江在家熟睡,被人拨开房门,连砍5刀,身受重伤,杨狂声呼救,其妻闻声大喊,凶手才仓皇逃逸。   案发后,钟祥县公安局即报告荆州公安处,公安处派某科长等深入肇事地点侦查,据杨妻杨玉兰反映:当晚她已睡熟,事情发生时,被杨喊醒,见凶犯左手拿刀,右手拿电筒,穿的是蓝色制服,戴的是解放帽,是个古怪脸,上宽下窄。同时,检验现场,发现杨的门口丢下一盒红金牌香烟,烟盒内有烟9支,盒面上有一点红色斑迹;距离杨家不远的邵家坮邵正亮门上有一条带血的刀痕;邵家坮的麦田和沟里有球鞋脚印,是往东北边走的,根据这些线索,经过2个多月的侦查,看看限期将满,而凶犯仍查无踪迹。   直至7月1日,中农王宝兴的邻居王国廷检举:在杨被杀2天后放早学的时候,约11点钟,王宝兴的外甥陈开金从王宝兴家拿蓝制服一套;又听说王宝兴的弟弟王宝田(中农)鬼鬼祟祟地到王宝兴家去,案发当天天黑时,王宝兴又曾买过一盒红金牌香烟;并且了解到王宝兴、王宝田解放前勾结土匪作恶,解放后被害人杨德江领导群众斗争过他们,入社后,为马入社问题,对杨德江不满,在普选中并曾依法剥夺了王宝田的政治权利。侦查人员据此推定王宝兴与王宝田对杨德江有旧恨新仇,可能作案,并认为王宝志与王宝兴兄弟关系很好,当夜在剧场看戏可能就是在探听杨德江的行动,有同谋杀人的嫌疑,于是先后将王宝兴等3人拘捕。后来以演戏为名借得陈开金蓝制服一套,发现左裤腿内有血迹,几经追问王宝兴的母亲、妻子、女儿,都先后承认王宝兴当晚出去看戏,直至鸡唱两遍才回来,天未亮时,曾叫母亲洗蓝制服,嘱咐要晒在屋内,事前王兄弟等曾开会3次,并从王宝兴家搜出刀子1把,球鞋1双、帽子、电筒各1,就在这些所谓“证据”面前。王宝志3人先后供认,谋杀杨德江确系王宝志探听消息,王宝兴站岗,王宝田进屋杀人,钟祥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处王宝兴、王宝田死刑、王宝志有期徒刑15年。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除改处王宝志无期徒刑外,其余维持原判,报请我院复核。经我院合议庭慎重进行审查,认为破案情节离奇,卷内所列证据,多半是出乎主观猜测,难以认定,裁定发回更审。原承办同志有的再三提出保证,认为证据确凿,三番五次要求批准。今年3月19日经省公安、检察、法院组成联合工作组,会同专、县重新进行调查,查明:   (关于血衣,原来所谓裤腿上有血,经重庆化验所化验根本不是血,且陈开金,只有一套蓝制服,出事前后陈已穿着出发长滩埠,根本没有借衣的事。)   (关于凶刀,原审认定凶刀是王宝兴的,由王宝田左手拿刀去行凶,经查明刀的来源是侦查人员画了三把刀的式样,动员王宝兴家属去找,先找到一把,因一折就断没有要,后经在麦堆底下找出一把生锈的削萝卜的刀子,便认定是凶刀,可是刀口是直口,与弯形的伤口不相符,不能作为证据。)   (关于血帽,原审认定王宝田行凶时戴的是解放帽,行凶后帽沿还沾有血迹,但那个血帽,却是一顶十多岁的小孩戴的帽子,王宝田是戴不下的,也不能作为证件。)   (关于电筒,原审认定是王宝兴的,行凶时由王宝田右手拿着,其实在王宝兴家搜出来的是两只电筒,一只无电泡,一只生锈了,并且都没有电池。)   (关于球鞋,原审认定王宝田行凶时穿着王宝兴的球鞋,行凶后从东北边回家,路过麦田沟里留有球鞋足印。其实王宝田去杀人有什么必要穿他哥哥王宝兴的球鞋,目的何在呢?同时王宝兴的球鞋短,王宝田的脚长穿不进去,因而球鞋也就不能成为罪证。)   关于红金牌香烟,原审认定红金香烟是王宝兴站哨时失落的,并且纸烟盒还有血点。王宝兴既是站在门口放哨,未去行凶,烟盒上怎么会有血点?据证人王正兴证实,当晚天黑时,王宝兴确实买了一盒红金牌香烟,但次日一早同王正兴一路驮肥田粉时,在路上还拿出红金香烟来吸了,盒内还有几支,给王正兴吸了一支,可见红金香烟也不能证明是王宝兴失落的。   关于证言与口供,原审认定陈开金及被告人家属是有力的证人,但是经查对陈开金是在刑侦组取去衣服后就被拘留反省,经多次动员不承认,后便以抗拒抵赖,带到延年乡开会对质,陈因为害怕开除工作,被迫供承了。王宝兴的女儿王传英说:“薛同志找我谈了3次,我都说不知道,以后又找我说,你不说不行,你的父亲和表哥(指陈开金)都在法院里说了,你还不说,就把桌子一拍,我害怕了,所以我就说他们开了3次会是计划杀杨德江的,其实我都不知道。后来薛同志又要我动员我祖母,我祖母也害怕,也就说王宝兴叫她洗了衣服,衣服上有印子,并叫她晒在屋里”。王宝兴的妻子也反映薛同志威胁她:“你不说将你与王宝兴同样认罪”。这不是很显然,所谓证人的证言是在逼迫的情况下编造出来的?口供又是怎样来的呢?王宝志这样说:“前供是我编造的一套假供,因为我被押解在路途中有个干部对我说:你到公安局今天说清,今天回去,明天说清,明天回去,什么时候说清,什么时候回去。我在号子里(监狱里)猜想这个干部在路上问我有那些亲戚,又想起我姐夫曾对我说过,外甥洪喜(即陈开金)都不准上班了。又听说杀杨德江的人穿的是蓝制服,该不是借的他的衣服吧!所以就编造了一套假供,认为说清了好回去”。由此可见口供也不可作证了。   更严重的,原审认定杀人凶犯是王宝田,但经查实,王宝田当夜里在家睡觉,根本没有外出,犯罪主体已不成立。这种主观主义的与官僚主义的审判作风达到如何严重的程度。   究竟杀人的凶手是谁呢?最好让投案人王正明自己来回答这个问题。1956年5月6日王正明拉着杨德江的前胸衣襟说:“杨德江,杨德江,你也要坦白,我也要坦白,我们一道去公安局,杀你的是我。我杀你不是为了反革命的目的,是因为当天夜晚你和我老婆通奸。现在连累了王宝兴兄弟3人造成冤狱,我良心过不过。如果不是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法院办事负责任,早就把他三兄弟杀掉了,我了解了政府的政策,我要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王正明将杀杨德江的凶器镰刀交给公安局了。   从王宝兴案件中我们应吸取的教训,是什么呢?   侦查杀害杨德江这一事件的人员不是实事求是去调查研究,而是以主观主义推测臆断的方法进行工作,原审在审判工作中偏听一面之词,二审工作简单草率,以致造成了冤狱。“十五贯”中的那位县太爷过于执专凭“察言观色,揣摩推测”几乎错杀了好人,我们人民审判工作者应该引以为戒。过于执这种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是我们当前审判工作中的大敌,因此我们要大力反对主观主义。同时也不要忘掉了“十五贯”中巡抚周忱的可怕的官僚主义,他训诫况钟“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说什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周忱的误国殃民,对人命大事漠不关心,所造成后果也是极为可怕的,不论是过于执也好,周忱也好,在我们审判工作中都还是找得到的,这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事。王宝兴案就是由于这种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捕风捉影所造成的。   从“十五贯”的剧本中,我们审判工作者可以得到不少启发和吸取许多教训。我们对每一件大小案件进行审判时,必须严肃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深入到群众中去进行细密的调查工作,切不可先入为主,把自己想像推测作为根据,草率判处,造成冤狱。   我们审判工作者要坚持真理,反对庸俗的为了怕影响关系而互相迁就,明知不对,少说为佳,不争论,不调查。甚至于有些审判人员为了追逐自己的荣誉,怕别人立场不稳,而随声附和,任意判决,因而造成了严重的错判。   我们同时还要坚决反对审判工作中的逼供信的错误作风。这种恶劣作风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在我们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反映,只信被告人认罪的口供,不听被告人的申辩,只信证言,不重证据,只信检举,不重查对,都是应该反对的,我们必须懂得任何一件案件如果发生错判,轻则影响当事人家庭生活,重则引起当事人家破人亡,这是我们必须时刻警惕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第9期,195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