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联驻中国大使尤金与许涤新会谈纪要:中国的工商业改造情况   (摘自А.Ф.尤金的工作日记)   (1956年2月 日)   (第106号)   (机密)   (文本第1份)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八办公室、工商局局长许涤新的会谈纪要 ## 1956.01.24   根据苏联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的请求,有关方面就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私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组织了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八办公室、工商局局长许涤新拜访了苏联使馆,陪同他一同来访的还有中国外交部苏联司司长刘群(Лю Цзюнь)、两个翻译方和柯。   我方参加此次会谈的有:阿尔希波夫、利哈乔夫、克鲁季科夫、斯克沃尔佐夫、叶廖明、彼得鲁舍夫斯基、安德罗索夫、马尔采夫、马尔里耶夫、福缅科和热尔科夫。   应我方的请求,许涤新谈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情况。   中国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速度进展得很快,我们只是基本搞清了事情的总体进程并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评价。中国对国内私营工商业加速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活动是从去年10月份开始的,即当毛泽东与一些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举行了座谈之后。   中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我们认为,从1949年至1953年底属于第一阶段,主要方式为将私人工商业改造为各种类型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其职能是加工国家定购的半成品和生产国家指定的产品。   1950年,资本主义成分在中国工业——主要是轻工业和零售业贸易中占主要地位。例如,当时私营成分在国家重工业中所占比重并不大,而60%的轻工业产品都是由私营企业生产的,在零售业中资本主义成分甚至达到70%。   首先,我们极力清除批发贸易中的私营者,后者1950年在国家商品流通中比重占到50%。为了使商品批发业服务于国家利益,我们一方面确立了对私营批发业的监督,另一方面——强迫资本主义企业接受国家的订货来组织生产活动。私营企业家所生产的成品由国家包购,从而以此来防止其产品流入私营商业网络——斩断私营商品批发业的源头。   将资本家的经营活动纳入国家定购范畴是一件不容易办到的事,因为后者总是想避免受到国家的监督,而他们手中又往往控制着原料并拥有广大、自由的市场。根据这一情况,国家循序渐进地在两个方向上采取了措施。其一,对原料的源头实施监督;其二,对私营者采取行政强制手段。   关于这方面的典型实例如下:1951年,上海有一位生产口琴的工厂主千方百计拒绝接受国家定购,不愿意与国营公司代表甚至市人民政府工业部的代表见面和谈话。我们找到了对之实行经济压制的办法。据调查获悉,该企业是从其他私营企业获取金属元件以组装口琴的。于是我们便与后者达成协议,要求其停止向口琴厂供货。这样,那个生产口琴的工厂主最终不得不放弃了抵抗,并开始完成国营公司的订货任务。   在落实国家订货的同时,我们还对私营企业的原料来源实施了监督以迫使工厂主首先遵照人民政府的要求去生产(国家急需的)棉布和纱线。实践经验表明,对私营企业采取订购的办法为赢得当前对私营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奠定了基础。通过订购的方式,我们了解了资本家(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获取了哪些利润,从而能够对其利润的规模加以限制。而监督资本家的利润又为我们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向建立(公私)合营企业模式的转变——提供了可能。对资本家企业经营利润的监督营造了一种社会氛围,这使资本家们明白了这样一个道理,即必须同意将自己原先的私营企业改造为公私合营式的企业。   对私营企业实行订购方式存在着一系列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例如,私营者从国家手中所得到的原料的价格都是固定和相当便宜的,而他们所生产出的商品的价格却是由其试图参与平分的利润的规模所决定的。资本家们只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对降低所生产商品的成本漠不关心。另外,他们还利用自己掌握着生产手段的便利,盗窃原材料,在财务方面虚报、瞒报和做假账,不按期完成生产任务,为了私利而采用各种方式来欺骗国家,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他们甚至敢于冒着被国家罚款的风险将企业产品拿到黑市上去销售。在那些以国家资本主义模式存在的私营企业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劳动的公有性之间的矛盾一直都很尖锐。所有这一切均表明,只有实现私营企业向公私合营企业的转变才能够解决这些矛盾。   根据中国32座城市的统计数据,截至1955年6月底平均80%以上的私营企业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加工半成品和生产个别种类产品的订购任务。总之,截至去年夏季我们已完成了既定目标,即以国家资本主义的模式改造私营企业的基本任务。   不过,当时实现国家-私人合作经营的企业数量只有近2000家。这种合作经营型的企业模式还在1949年便在中国出现了。它们是由买办资本向一些私营企业注资而形成的。从1949年至1953年底这种合作经营型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可以说是属于自发性的。我们并没有计划性地在这方面开展工作。只是当这些有买办资产阶级注资的企业发生倒闭情形时,国家才会将其收归国有。   1953年末,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将合作经营型企业作为国家资本主义的主要模式的决议。于是,从1954年起我们才开始有计划地发展这种合作经营型企业,这就是说,从那时起我们的合作经营型企业不仅指那些有买办资本注资的(私营)企业,还包括其他一些由国家注资的(私营)企业。在这一时期,国家所实行的政策可以形象地表述为:“饭要一口一口地吃。”这就是说,当时我们在各个私营工业领域中只是先扶植2-3个最大的(私营)企业。我们之所以要这样做,原因在于:自己经验不足;担心破坏与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促使资本家自愿地接受改造。这便导致当时国家内部合作经营企业的发展速度相当缓慢。例如,在上海一年内接受改造的私营企业只有500家。而今后如果继续以这种速度来实施对私营企业的改造,那么仅完成对上海范围内私营企业的改造便至少还需要55年。   从1954年第一季度至1955年末我们共改造了约1000家私营企业,而从1949年至1955年中我们总共建成此类合作经营型企业2068家。   要进一步对私营企业加以改造尚需解决如下问题:   1.关于干部的问题。1955年国内拥有4名工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共计13万家。如果每个企业都被改造为合作经营型的独立经营的企业,那么国家就需要向其派遣大量的干部。这个问题要解决目前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因为我们已将自己的所有干部都派到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中去了。   2.关于投资的问题。目前在现有的私营生产企业中已没有买办资产阶级的投资了。这些企业的所有者基本上都不欠国家的债。因此,要将这些私营企业改造为合作经营型企业,国家就必须向其企业注资。而国家这样做是很困难的。国务院已讨论了关于国家向合作经营企业中注资的问题。存在的问题很明显,如果国家注资少了,那就不足以应付企业的运转;如果大量注资,那又会对国家的基本建设财政预算造成巨大压力(重大负面影响)。   我们认为,从资本的角度来看,如果按如下方法来做将对国家更有利,即不要单独地一个一个地改造私营企业,而是按部门来建立合作经营型企业。比如,在某个部门中私人资本的总量为100万元,而国家在该部门现有合作经营型企业中只需拥有20万元的投资即可。在将该部门全部资本结合在一起的同时,我们在不追加投资的基础上已在该合作经营型部门中拥有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份。   3.关于企业管理及其活动的问题。例如,在纺织业中我们共有50家企业,其中有2家已被改造为合作经营型企业。对后者国家已采取了一系列改进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产品质量等措施。因而这两家企业的生产状况都很好,而其余48家的生产情况却参差不齐。于是这些私营企业中的工人便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了关于将私营企业改造为合作经营型企业的要求。这一情形便对我们对该整个部门实施改造提供了有利条件。   还在1954年末,所有这些问题和矛盾便已出现,到了1955年则更趋尖锐。针对这种情况,1954年末中共中央便通过了一个决议,要求各部门合作经营型企业活动的调整工作应当与建立新的合作经营企业的速度相结合。这就是说,在安排好现有合作经营企业的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快对各部门内部私营企业的改造速度。   在上海,各部门私营企业的改造是从1955年8月份开始的。同年9月,经(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决定将如下8个部门的私营企业联合为合作经营型公司:棉纺、毛纺、(黄)麻纺、烟草、造纸、陶瓷、面粉和大米加工,等等。   1955年第4季度的10月初,在北京市开始对各部门的私营零售业进行改造。这一举措对国家以后针对私营商业所实施的社会主义改造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前,在国内价格水平存在差异(合作经营商业企业的销售价格都低于私营商业企业的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我们对将私营商业改造为合作经营型企业是心存疑虑的,担心这样做会引发一系列巨大的困难,另外在对私营商业企业实施公私合营改造的过程中我们也担心私营商人们会撤资。   经过实践我们得到如下结论:对上海8个部门私营企业和对北京两个私营零售商业部门的改造是成功的;在这方面所积累的经验为我们对国内所有部门的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可能。   因此,毛泽东同志于(1955年)10月末就关于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再次举行了与资本家的座谈会(首先是与少数资本家座谈,然后是与更广泛的资产阶级代表举行座谈)。毛泽东同志主持的这两次座谈会对中国资产阶级的思想意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55年,国内广泛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深刻地触动了中国资产阶级,恐慌的情绪在他们中间蔓延。有鉴于此,毛泽东同志认为有必要向资产阶级解释一下中共中央的政策。其解释涉及的问题如下:   1.近6年来,中国资产阶级虽然自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但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进程中还是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的。经过“五反”运动之后,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中国私营企业主的经营活动已有了明显的改善。   2.在统一战线的框架内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联盟将是一项长期的政策。   3.资产阶级应当对自己的命运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具有充分的认识,从而有意识地将自身的命运与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相结合。在旧社会中国资产阶级一直遭受着帝国主义列强和买办资产阶级的压迫。历史经验证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没有能力凭借自己的力量来决定自身的命运,因而其必须与人民一道前进。   4.中国资产阶级中的一些进步分子能够积极地配合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府打算对这样的资产阶级代表给予支持。   5.国家针对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改造将(主要)通过说服和教育的方式进行。   6.对于被指控为从事反革命活动,资产阶级没有必要过分地担心害怕。因为这样的指控只是针对那些从事反革命破坏活动的资产阶级而言的。   毛泽东同志在两次座谈会期间所阐述的思想使很多资产阶级代表受到了启发。他们认识到,资产阶级在中国当代条件下还是有他们能够接受的前途的。总之,毛泽东同志的一席话使中国资产阶级放下了思想上的包袱和担心。   1955年11月21日,召开了全国工商业者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第二次例会。随后,中共中央便立即召开了领导干部会议,其间讨论了关于国内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并制定了对各部门私营工商业实行改造的具体措施,具体决议如下:   1.在各部门建立合作经营型企业;   2.通过对企业实施改造、安排生产和对资本家进行再教育的方式,组建部门(专业)性公司。   3.对企业利润进行再分配。从前,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共分成4个部分。其中约25%的利润被用于支付股息,即这一部分收入根据私营者和国家在企业中的投资比例来进行分配。其结果常常是:私人资本所获得的利润多,而国家所获得的利润少。这无疑是一个矛盾。一方面,向合作经营企业中投入更多的资本对国家不利;另一方面,(如果国家不更多地投资,那么)企业所取得的大部分红利又都被私人资本拿走了,这对国家也不利。这种状况导致工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经常这样说,在合作经营企业中资本家们占尽了好处,而国家得到的好处却很少。   这种状况必须予以纠正,其中矛盾也必须予以解决。于是,中共中央规定,今后合作经营企业中的私人资本所有者根据其股本所取得的收益应当是固定的,而与该合作经营企业的年终利润无关;向合作经营企业投资的资本家平均每1000元投资的月收益应在1-6元之间。不过,即使这样,资产阶级所获得的收益仍是相当可观的。例如,上海一些最大的资本家因此而每月所获得的收益也在1万元以上。   政府对资本收益比例问题所作出的相关规定,不仅解决了(合作经营企业中)私人和国家之间的利润分配问题——有利于后者,而且促使合作经营企业中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改变。这样一来,国家不仅将企业的生产资料几乎全部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且使资产阶级与企业的生产资料相分离。   国家掌握了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权,并推行了一系列与合并私营企业有关的组织-技术性举措。一个企业的机器设备可以被安置到另一个企业中,从而割断了资本家与生产资料之间赖以为系的纽带。在这种情形下资本家在合作经营企业中已经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所有这些措施为今后实施合作经营企业的国有化创造和准备了条件。   总之,中共中央出台的上述关于将私营企业改造为合作经营型企业的方针及其落实方法为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新条件。   其效果不久便在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速度上充分体现出来。例如,仅在1955年末的50天内通过使用上述新方法国家便将3700家私营生产企业和12800家商业企业改造为合作经营型企业。截至1955年底以前,国家又对国内企业实行了新的检查办法。从1956年初开始,国内开展了针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大规模运动。   针对私营工商业的大规模群众性运动的展开是由以下因素促成的:   1.私营工商业中的工人和公务人员不断提出关于将这些私营企业改造为合作经营型企业的要求。如果资本家不同意这样做,这些私营企业中的工人和公务人员便日复一日地走上街头——敲锣打鼓并提出对企业进行改造的要求。   2.那些曾出席了毛泽东主持的座谈会的资产阶级代表在私营企业改造方面表现出的积极性。他们主动要求对所属私营企业进行改造,并号召其他资本家以他们为榜样。   3.资产阶级家庭成员的思想发生了变化。其中很多人已是国家的领导干部、中共党员、青年团员和少先队员。这些人在资产阶级家庭内部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而对那些思想仍处于动摇状态和对改造怀有抵制情绪的资本家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4.中国农村农业合作化的迅猛发展加速了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程。   5.毛泽东同志的讲话揭露了党内一些人头脑中存在的右倾保守思想,使党的领导干部对这场群众性运动的展开有了思想上的准备,并与国内在私营工商业改造问题上所存在的保守观点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6.改造私营工商业运动的急速发展促使政府对以前所制定的工商业改造计划作了修正。起初,政府曾预计国内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至少得用1-2年时间。然而,实践证明并非如此。例如,在北京,私营工商业企业的工人和公务人员每天都在锣鼓的伴随下到市党委请愿,要求政府加快(本企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由此导致北京市委在一个月内5次修改了自己的改造计划。而当其对自己的第5个改造计划进行讨论之时,北京市范围内几乎所有私营企业主和商店主都已递交了关于将所属企业改造为合作经营型企业的申请书。   根据截至今天我们所掌握的数据资料,在国内65个城市(其中包括23个大城市)中几乎所有私营工商业主均已递交了关于将其所属企业改造为合作经营型企业的申请书。预计,截至(1956年)2月中以前在全国所有城市,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资本家都会递交这样的申请书。   而当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一阶段结束,即企业主们递交了改造申请,地方各级政府向上级机关提交了相关决议并宣布了关于该企业已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的公告之后,国家将对所有合作经营(公私合营)企业进行资产盘点,人员分配和领导干部配置。而针对这些企业的组织和经济改革预计将于今年(1956年)第二季度开始,并于同年夏季结束。可能,还有少量合作经营型企业将被迁往国家西北部地区。不过,国家在推进这项工作时不会做得太急迫,以便在通过和实施这些决策时能够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作认真考量。   以上所述便是对私营工商业实施改造的第二阶段,它为中国实现对国内工商业的资本主义资产的国有化准备了条件,其所花费的时间将比第一阶段更长一些。   实现第二阶段的任务预计将需要2-3年的时间。其间,我们还要利用合作经营企业工作环境中涌现出的一些具体的实例来对资产阶级进行再教育,以便通过直观的事实向其展示社会主义制度如何比资本主义制度优越,另外还可借助组织专门性的政治学习班和学习小组的方式对资产阶级进行集体主义教育。   中国的资本家大多数都是小资本家。在其企业被公私合营后,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还是要依靠工资,因为其资本规模都不太大。当然,我们并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今后有一些小资本家会主动宣布放弃因自己在企业中的投资而本应取得的那一部分股息,而一些大资本家也会效仿前者的做法。现在国内已出现了上述迹象的苗头。例如,西安的45个小资本家便向政府递交了关于自己将主动放弃在企业中所投资本利息的申请。然而,我们目前并不鼓励资本家如此作为——放弃获得自己本应获得的股息。国家打算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继续向在企业中拥有股份的资本家支付股息,虽然有一些小资本家希望把工资作为一种固定、能够维持自身生活的收入,并想加入企业的工会组织。   预计,再经过几年之后,我们将有可能宣布关于中国工商业资本主义资产的国有化的实现。我们可能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这种国有化:其一,在宣布国有化之后便立即停止向资本家支付股息;其二,在宣布国有化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仍继续向其支付股息。不过,目前我们还未最终确定将选择采用哪种方式。   在许涤新作了上述通报之后,(我们)便向其提出了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他均作了相应的答复。这些问题和答复的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中国国内拥有10名工人以上的和拥有100名工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在全国私营企业总量中所占比重如何?   回答:中国国内现有私营企业130000家,其中45000家拥有工人在10人以上,2300家——工人数量超过100人,170家——拥有工人数量超过500人。商业企业共计450万家以上(不包括小摊贩)。   问题:所有私营工商业企业的资本总量如何?   回答:私营工商业企业的资本总量估计为33亿元,其中工业企业——25亿元,商业企业——8亿元。   问题:资本家是否有权从合作经营企业中撤出自己的资本?   回答:不行,他没有这个权利。   问题:在中国国内接受了改造的资本家中是否有人在境外还拥有企业和资本?   回答:的确有这样的资本家。其中一些人还在解放前便已在境外拥有资本,也有一些人在解放后才将自己的资金转移到了香港。我们并没有掌握关于这些资本的规模等情况。我们鼓励资本家将这些资金从境外撤回到中国。   问题:在改造私营工商业的过程中阶级斗争的表现形式如何?   回答:在我们对私营工商业实施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阶级斗争仍相当尖锐。起先,资产阶级不愿意接受国家的订货;而在接受了国家下达的订购计划之后,他们又开始盗窃国家财物和不按时完成国家订购任务。   1954年,当我们开始对私营企业实施改造和组建合作经营型企业时,很多企业主不愿意接受改造。即使到了1955年末,仍有一些资本家拒绝接受改造。只是在企业工人和公务人员的斗争压力下他们才表示同意对企业进行改造。我们发现在一些小型企业常常会发生资本家撤资,隐瞒生产资料和机器设备等情况。这主要是由于在这些小型企业中工人和公务人员的组织性较差,党和工会组织的工作均弱于中型和大型企业。   在一些企业中工人对资本家实施了强大的压力,从而促使其向合作经营企业追加资本投入。此类做法往往会导致一些严重事件的发生,如有些资本家因此而自杀。虽然这样极端的事件并不太多。   我们注意到,一些资本家将大量金钱用于满足个人消费方面。他们认为,在当前国家政策仍然允许的情况下将部分现金用于个人消费方面对自己更划算,因为将来即使企业的资产被国有化了,至少他们现在所购买的消费品不会被国有化。资产阶级自身内部也日渐分化为进步的和落后的两部分。这也加剧了阶级斗争的日趋尖锐。   问题:截至1955年末,国家在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额有多少?   回答:截至1955年中以前,合作经营企业的资本比例如下:私人资本——8亿元,国家资本——3亿元。后者包括被国有化了的买办资产阶级资本在内。在最近时期国家尚未向合作经营企业注入新资本。   问题:含有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的私营工商业的比重如何?   回答:完成国家订购的私营企业在私企总量中所占比重为80%以上。截至1955年末以前合作经营企业共计5700家。属于商品流通的零售业中有25%的私营商店是根据国家的委托从事寄售业务,国营和合作社零售网点比重达到51%,另外还有20%以上属于私营商店和个体摊贩。   问题:如何对合作经营企业开展领导工作?   回答:在合作经营企业中都要成立由13-16人组成的工厂委员会,其中包括党支部书记,委员会组成的一半——工人阶级代表。以前,合作经营企业都是向人民委员会中的各专业性部委汇报工作,如今其主管部门变为专业性的公司,而后者则从属于地方工业管理局。再往后,这些专业性公司将从属于中央。   政府将自己的干部派到这些公司去担任经理或副经理职务。   除了专业性的公司外,还要组建包括资本家在内的合作经营企业代表协会。这个协会带有协商性质。资本家们可以在协会里开会和讨论问题。我们认为协会就像是某种类似于老人院的机构,成为协会代表的资本家约有2万人。   在回答了上述问题之后,许涤新请与会者们谈一下自己的意见。尤金同志首先对许涤新组织这次会谈表示了感谢,并说道,此次会谈中所提供的资料具有很大意义。以前,我们只是对中国所发生的事件有一个概括性的认识,但对其个别和具体的内容不甚了了。但经过此次会谈之后,我们对很多事情的认识变得清楚了。   尤金同志接着指出,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在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上所采取的上述一系列措施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和正确的,并引起了多方的满意和良好反响。其在如何对待资本家问题上所采取的正确做法,实际上是为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消灭整个资本家阶级的运动准备了条件,而且没有在社会上引发动荡、怠工和其他特别的复杂情况。   我们苏联当年在处理这方面问题时就相对复杂些。1918年,列宁曾就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利用资产阶级的问题制定了一个庞大的计划,但我们并没有像以上所述的那样——如此广泛地成功实现国家资本主义。当然,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受到了内战和外国干涉的干扰。   当前,很多国家都在尝试以不同的方式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但是,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国家资本主义能发展到像中国这样的规模。你们(中国)实现国家资本主义的实践经验对马克思主义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如果中国能够开展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以便对其所实施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经验加以总结,那就更好了。你们(中国)的实践经验将会对其他亚洲国家具有借鉴意义,因为这些国家内的民族资产阶级也对本国的民主化变革抱有浓厚的兴趣。   此次会谈历时3小时,担任会谈翻译工作的是方翻译。    苏联驻中国大使П.尤金(签名)   文件共5份,送:谢皮洛夫、费德林、库尔久科夫等同志,情报委员会,档案馆第192号,1956年2月1日   ЦХСД,ф.5,оп.30,д.164,л.54-69   来源:沈志华主编:《俄罗斯解密档案选编·中苏关系》(第六卷、1955.8—1956.9),上海:东方出版中心, 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