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审判反革命及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划清政策界限和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的若干问题和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召开审判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召开审判工作会议,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着的某些判刑不当、盲目长判以及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等问题作了分析研究,从政策上和正确贯彻“既合法,又及时”原则的作法上提出了具体意见,指导与帮助下级人民法院改进工作,这样作费时不多,效果良好。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仿照这种作法,有计划地召开小型审判工作会议,检查、研究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具体办法。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召开审判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摘要发表,供参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于1955年11月8日至13日召开了审判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5个中级人民法院院长、5个县人民法院院长及13个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庭长(或审判员)。会议对该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反革命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仍然存在重罪轻判的右倾偏向,以及较为普遍的不分案件性质,盲目长判的错误倾向作了分析研究,会议上还提出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几类案例进行了讨论,会议还讨论了如何正确贯彻“既合法,又及时”的原则。   这次会议对审判反革命及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划清政策界限和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一、会议首先就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中审判工作划清政策界限问题作了研究。会议认为自省6次司法会议及1955年7月公安、司法、检察联席会议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克服右倾偏向、正确地执行政策有了显著的转变,基本上贯彻了“今后从严”的方针。目前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对当前阶级斗争的新形势和随之而来的敌情的发展变化认识不足,因而对某些反革命案件仍判刑失轻;另一方面在批判右倾轻纵之后,不少地区产生了不分案件性质,不区分不同情节,草率从事,盲目长判,甚至发生不应判而判的现象。这种情况在处理一般刑事案件上更为突出。如长山县人民法院将一个偷了几百棵地瓜芽子的农民,判处20年徒刑。禹城县人民法院将贫农李化新为了骗取留用粮,虚报一口人的惜售余粮的落后行为,当作破坏统购统销,判处25年徒刑。夏津县人民法院将一个与人通奸的老寡妇,当作女流氓拟判无期徒刑。福山县人民法院将一个代小偷望哨,分得1角钱的17岁少年,判了3年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按:以上四案是否纠正原文未交待,如尚未纠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迅速处理,并报告本院)。类似的问题已发现的为数不少,甚至有的县由于公安预审和法院审判混在一起,加以政策界限不清,以致发生20%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即草率判决的严重情况。这些问题的发生,主要是:对毛主席提出的“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的指示精神领会不够全面;对中央有关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的方针政策的文件没有很好学习,或者没有学习。因而将“今后从严”的原则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对立起来,认为“今后从严”就是不分情节,一概从严惩处。加以某些审判人员存在怕别人说右倾的个人主义情绪,以致在定罪量刑上不能坚持原则,草率判处。会议认为今后应继续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中央有关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的方针政策的文件,明确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的主要打击对象及区别对待的政策界限,通过学习,批判对于反革命的麻痹倾向,以及不分情节,盲目长判的错误偏向。在审理具体案件上,必须弄清犯罪事实,分清犯罪性质,斟酌不同情节,严格地划清界限。在定罪量刑上,必须严肃地实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令。对于反革命分子、惯盗、惯窃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除极少数罪大恶极、民愤很大、证据确凿的罪犯,必须依法判处死刑外,可杀可不杀的则不杀;对其中大多数罪犯应该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但不是一律判到10年、15年或20年才算长期徒刑;其中少数情节轻微的还可以判5年以下徒刑。有法律规定的要根据罪恶大小,依照法律、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没有法律规定的案件,各地可根据国家的政策,结合过去处理案件的经验,参考这次会议研究的几种刑事案件的案例去处理。对无期徒刑只能用于罪恶不够处死而又应长期监管改造、剥夺自由终身的罪犯,无期徒刑不应轻易滥用。会议还认为各级司法机关应经常研究案例、总结审判实践,及时介绍经验,提高审判人员的政策水平。目前应对已处理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应实事求是的妥善纠正。   二、会议研究了审判工作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既合法,又及时”原则的作法问题。大家认为自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以来,全省在贯彻执行“既合法,又及时”的原则上取得了一定成绩,因而使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中大批的案犯得到及时处理;法院与检察、公安三个部门进一步统一了认识,统一了步调,基本上发挥了密切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对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公开审理、陪审、合议、辩护各项审判原则和制度,全省除10个单位外,156个单位已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实践证明,正确的贯彻执行“既合法,又及时”原则,是准确及时打击敌人,防止冤枉好人,使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健康发展的一项保证,也是开展业务建设,为今后更好的执行国家所交给的任务的重要前提。但在执行这一原则上,还是有问题的。主要是:(1)目前还有一些司法干部对“既合法,又及时”原则领会不够全面,把合法及时对立起来,或是认为平时可以执行,运动中不能执行。(2)部分法院还继续采用着“一竿子到底”的办案方法。(3)有的法院在运动中采用了不经审判,单凭起诉材料或预审口供即轻易判决,用简单从事,放弃审判职责的错误办法,以追求所谓及时。(4)有的法院至今不按照或不完全按照“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的原则办案,而是采用“闭门审理不允许群众旁听”的办法办案,审判员独审,不运用人民陪审员,甚至有了人民陪审员也不合议,判决书也无陪审员署名,以及在法庭上压抑以至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等。会议检查批判了以上错误,认为今后审判工作应坚决贯彻“既合法,又及时”原则,为此必须:   1.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的组织干部学习与贯彻这次中央司法座谈会的精神,学习中央司法部陈副部长的报告及有关文件,切实领会报告和文件的精神实质,以解决干部将合法、及时对立起来的错误看法。   2.必须贯彻既要通力合作,一致对敌,又要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安部门负责调查侦讯,检察机关负责批捕起诉,法院负责案件的审判。应即纠正法院不经审理单凭起诉材料或公安机关在预审中取得的口供即草率判决的错误作法。应即改变“一竿子到底”的错误作法。至于根据工作进度,干部情况,部门之间相互支援是必要的,不应把部门的职责与互相支援混为一谈。   3.在处理反革命及其他犯罪分子案件上,应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法律办事:逮捕人犯需要有逮捕证,逮捕前要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经公安机关侦讯,查明犯罪事实,需要向法院起诉时,应有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案件要有判决书,一审案件的判决应有1个审判员2个陪审员署名。审判时必须执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制度;法院判决后,如当事人不服判决,应允许上诉。这样就能保证一个案犯如果逮捕错了,还可以在起诉这一关不错;如果起诉错了,还可要求判决这一关不错;如果判决错了,还可在上诉这一关纠正错误。这是国家法律的规定,必须认真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不犯或少犯错误;犯了错误能够得到及时察觉和纠正。其中审判与上诉是最后的两个关口,也是案件处理的关键所在,每个审判人员必须严肃对待自己的职责。   4.各级人民法院在同反革命分子、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应教育每个审判人员使其认识到,只靠好的主观愿望,没有一定的法制监督、就无法达到准确及时地处理案件。在具体要求与作法上,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要求作到事先公告审理案件的名称、时间、地点,允许群众旁听。在法庭上很好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允许被告人充分行使其辩护权利,对精神不健全或聋、哑等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应允许其近亲属、监护人代为辩护或由法院代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申请找辩护人时,依法准许。凡起诉的案件,起诉书副本应于开庭前3日送达被告人,以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利。陪审员制度应按法院组织规定立即执行,已有人民陪审员的地方应认真加以运用,未有或很少人民陪审员的地区,应积极设法选举人民陪审员,组织与运用陪审员进行工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第3期,195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