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运用案例指导下级法院划清政策界限   为了保证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健康发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会同有关部门,在1955年下半年先后检查了正定、涿县、饶阳、定兴、通县等5个县法院的审判工作后,又于1955年12月8日至11日召开了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汇报和检查镇压反革命运动以来的审判工作情况。会议上反映,各该地区人民法院都学习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定、涿县镇反以来判处案件情况的检查报告”,并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用一周左右的时间,采取分类排队、逐案审阅卷宗、集体评议的方法,将镇压反革命运动以来审结的刑事案件作了检查。截至1955年12月份止,全省共抽查已结刑事案件14466件,查出:不应判而判的500件,占抽查总案数的3.5%;可判可不判的29件,占抽查总案数的0.2%;轻罪重判的1001件,占抽查总案数的6.9%;重罪轻判的195件,占抽查总案数的1.3%;案情不清而结案的255件,占抽查总案数的1.8%。表明这次学习与检查的效果是好的。会议对各级法院错判案件的原因及检查工作中的存在对某些案件的处理仍降不下来(应轻判的未轻判)、放不下去(应教育释放的仍判了刑),或转的不对头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为了进一步划清政策界限,求得量刑适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报告中选出各种案件23件,分类排队,提出判处意见,提供会议讨论,收到良好的效果。   兹就会议讨论的案例选择介绍如下,供各地人民法院参考: ## 一、反革命案   地富反攻案犯韩丙仁,富农成份,涉县人。1948年土改时征收其核桃树2棵分给贫农韩四。1950年韩四病亡,该犯于1950年和1951年连收2年核桃(韩四妻已于1951年找村中将核桃退回),1954年该犯偷高梁稭一捆,县法院原判8年徒刑,经检查改判5年徒刑。省院认为该犯乘机夺取胜利果实,实属犯罪行为,但情节不甚严重,且已作处理,可以教育释放。   反革命犯孟常贵,龙关县人。该犯在村经常偷盗,1947年我军侦察员曾为此对他进行批评追问,该犯怀恨在心,乘给侦察员领路的机会,将侦察员推入山涧摔死,并用手榴弹将尸体炸碎,遂即投敌,又领敌人捉我村干部8名,被敌杀死4名。龙关县法院仅判处该犯20年徒刑。省院认为如果情况确实,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破坏案犯王朝儿,曲阳县人,自幼作长工,后为农。1954年卖了580斤余粮,以此对村主任不满。同年即向村主任要购粮证,村主任说没办法,王即说:“村主任好比国太下山东,苦害良民百姓。”此外,还说过,现在结婚还得登记,好像隋朝“杨广”玩弄妇女一样。曲阳县法院原判3年徒刑,经此次复查改判拘役6个月。省院认为系思想落后问题,应该教育释放。   反动一贯道徒胡方霞,安次县人,中农成份,小商人出身。1944年加入一贯道。解放后假登记后又进行活动。1951年人民政府明令取缔反动道门时,被政府管押一夜,经教育回家生产。1954年至1955年1月和反动道首胡力钟(已枪决)见面,给该道首旧人民币21万元,并来往传送信件6次,帮助反动道首进行反革命活动。安次县法院原判7年徒刑,此次,复查改判4年徒刑。省院认为该犯虽系道徒,但经管押教育释放后,仍与反动道首保持道务联系,并传递信件,认为原判7年徒刑是可以的。 ## 二、巫婆神汉案   巫婆杜金莲,龙关县人。从1953年开始跳神、过阴,曾到3个村给人看病共骗得大烟2两、人民币10元。给本村宋尚库看病时,以神鬼威胁,使病人精神恐慌,病势加重。龙关县法院原判6年徒刑,此次复查后改为4年徒刑。省院认为该犯以神鬼看病诈骗财物,且活动范围较广,后果也较严重,原判6年徒刑可予维持。   何凤斌,26岁,阳原县人。双目失明,靠算命和治病维持生活,以仁丹和饼干制成药丸,治死5名经医生治疗无效的人。该县人民法院认为该犯责任重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院同意中级人民法院的分析,认为仁丹和饼干是治不死人的,但这种制造假药的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也是违法的,可以教育释放。 ## 三、偷盗案   偷盗犯杨金堂,灵寿县人。该犯于1949年前与他人共同偷盗南湖村驴1头和本村土布8疋,均已赔偿。同年又偷本村线子1部和小米7升未遂,以后再无偷盗行为。这次镇反运动中该县将其逮捕,以惯偷判处15年徒刑。经此次复查,该县认为是轻罪重判。省院认为所偷的驴及布疋,情节虽属严重,但已作处理,而且该犯自1949年以后再无偷盗行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教育释放。   偷盗犯李小禄,无极县人。该犯早在1946年偷过棉花和粮食。1955年秋天趁给农业合作社喂牲口之机,偷饲料(玉米)27斤。无极县法院原按惯偷判处2年徒刑,此次经复查改判1年徒刑。省院认为不应判刑,可由社内批评教育解决。 ## 四、赌博案   赌博犯赵山,中农成份,商都县人。1949年参加伪军9个月,解放后回家已声明登记。只是在1954年正月参加赌博,经村干部批评教育。1955年2月又进行赌博,县法院原判12年徒刑,经复查改判2年徒刑。省院认为赵山历史上虽当过伪军,但未查出罪恶。赌博又都是在春节前后,属于一般群众性的赌博,不应该判刑,可以教育释放。   赌博犯李炳焕,男,54岁,中农成份,乐亭县人。自幼不务正业,抽大烟,当伪保长,搞女人,敲诈群众。解放后,从1949年开始至今仍以放局招赌为生,每天抽头7、8元,为防止抓赌每天雇工2人望风。该犯并当场高息放债,以致农民陈世勋卖掉土地2亩。该犯并在1954年唆使殷景治偷盗棉花34斤,该犯分赃20斤。县法院仅判处徒刑2年。省院认为可以判5年以上徒刑,以资改造。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第2期,195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