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振甲反革命案是怎样错判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了一件反革命案件,案件的被告人叫邵振甲,男,22岁,地主家庭出身,他的父亲在1951年“镇反”时被判处死刑。原审康平县人民法院认定他犯有以下罪行:他的父亲被处死刑后,心怀不满,曾对王君说:“我要是成份好,不会这样大气不敢出”,并说“君子三年报仇不晚”。1953年6月间深夜到范永生家撬窗户,企图强奸范妻未遂。1955年春,把曙光第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毛驴用刀砍伤,养了10多天才好。同年4月间对社员王朝双说:三义号合作社用人拉犁杖。在粮食统购时说:小崴子(地名)饿死2个人。屯主任派他的哥哥作民工时他又说:不去,他能怎样?1955年与王贵妻通奸,妨害他人家庭。根据这些罪行,康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邵振甲犯了“反革命破坏中心工作罪”,判处无期徒刑,邵振甲不服这一判决,提起上诉。   邵振甲到底犯了什么罪?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证实的有以下情节:邵振甲于1955年3月间开始与王贵妻通奸,造成王贵家庭不合。此外,在1955年3月间邵振甲预报粮食供应数字后,曾向屯主任说:“我报的少了,恐怕不够吃”屯主任说:“那不怕,还有下次呢”,邵即说:“听说小崴子还饿死2个人呢,连豆饼都不够吃”。春耕时邵问王朝双种了多少玉米,王说没有多种,因为牲口弱,不能多种,邵接着说:比三义号生产合作社强,他们还用人拉犁杖哩!   (据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振甲与有丈夫的妇女通奸,造成他人家庭不合,是犯罪行为。但所说的那些话,则是一种无意传谣,属于认识上的问题,不是造谣破坏,不能构成犯罪,所以撤销原判决改判徒刑1年。)   康平县人民法院为什么没有查明真象以致错判呢?   主要是轻信了证人王君的证言。对王君作证的动机、目的以及和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等没有进行了解,甚至连王君写的检举材料与在法庭上的证言有许多矛盾也没有引起注意和查对,直到上诉审法院审理时,王君才当庭供述了如下事实:王君是一个57岁的单身汉,原与他的侄孙王贵住在一起,以后又分居了。当时王君就怀疑分居是邵振甲挑拨的,对邵不满。随后邵振甲和王贵的妻子通奸被发觉,王贵妻又提出要求离婚,更引起了王君对邵的不满。由于这些原因,王君便趁机故意捏造了几项罪恶,诬陷邵振甲,并出庭作证,把1953年6月范永生为试探他妻子作风的好坏而撬开自家窗户并且当时就经屯主任处理过的事说成是邵振甲干的;把1954年12月社员王忠使用社的驴子时,不慎把驴身上划破二指长口子(没影响干活)捏造成1955年3月邵振甲用刀把驴子砍了二指深3寸多长的伤,驴子半个多月没有干活;还捏造邵振甲在他父亲处死后说过:君子三年报仇不晚,在屯主任派他哥哥作民工时说:不去,他能怎样等等(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是犯法的。本案经查明系诬告后,对王君怎样处理的,原文没有交代——编者注)。   其次,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不认真调查对证、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也是严重的。据检查在审理当中,本已发现一些材料不实之处,但未认真调查研究。实际上如王君伪证被告人砍伤曙光第二农业生产社的驴的事,只要到社里了解一下有无驴子被砍伤,就会弄清楚了。王君捏造被告人企图强奸范永生妻未遂的事,是否是实,屯里人是知道的,只要去调查一下也可以弄清楚。   第三、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不重视。在审理时,被告人提出:我与王贵媳妇通奸,王君可能恨我;范永生家的窗户被撬,那时我不在家,在法库等。这些情况是很重要的,应该查对清楚,但是原审法院没有这样作,就草率地定案判决了(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总结整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第3期,1956年3月1日。